English

应禁止法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

1999-09-0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目前有些法院在案件立案或审理过程中,常应当事人或其亲友的要求,为诉讼当事人介绍律师参与诉讼。法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弊大于利:一是有损于法官和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,法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,易使受介绍当事人和律师产生优越感,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,认为法官与该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不正当关系;二是容易导致个别法官以此作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,向当事人介绍与自己有亲戚、朋友等关系的律师为当事人代理参加诉讼,影响司法公正;三是容易为某些律师成为“诉讼掮客”提供土壤,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;四是法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后,当事人可能为了迎合法官的意愿,本来不想请律师的也花钱请个律师,一旦败诉,则又认为是法官和律师糊弄了自己,增加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,不利于纠纷的解决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